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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3-09-20
 

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资助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学,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助〔2022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紧紧围绕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的目标,统筹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学校事业收入等资金,坚持“应助尽助”,建立“奖、贷、助、补、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通过经济资助、能力培养和精神关爱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为有用之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等校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资助工作的开展,讨论和决策学生资助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工部(处)合署办公,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常设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免 ”资助体系,负责全校本科学生资助解困工作;

(二)制定、修改和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相关办法,建立学生资助档案;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四)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资金发放;

(五)国家助学贷款审核及资金发放,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审核及资金发放;

(六)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及资金发放,社会资助评审、发放及管理;

(七)临时困难补助、生活补贴审核及资金发放,学费减免及新生“绿色通道”办理;

(八)开展资助育人相关活动,组织受资助学生参与公益活动,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能力锻炼平台、构建精神关爱体系;

(九)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交流、绩效考评和督查,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十)学生资助相关系统的维护、信息报送及学生资助理论研究、人员培训;

(十一)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负责落实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要求,学校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校内本科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捐资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四)国家助学贷款。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校内本科学生奖学金。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力争上游,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设立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特、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1%4%5%10%,奖金分别为3000200015001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七)勤工助学。本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八)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孤儿等学生,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捐赠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十)临时困难补助。对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本人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补助。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安徽农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十一)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本科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本科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校内经费和社会捐赠经费。学校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提取4%-6%作为学校校内资助经费,通过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资助学生。

第八条 政府财政经费和社会资助经费分别按照国家和社会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采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办法。

第九条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学生资助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资助经费的使用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校内学生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资助经费是保证资助政策体系落实的重要经费来源,必须用于资助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拓展学生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争取更多社会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提供必要的学生资助管理经费,以保证学校学生资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校学字〔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新要求,按上级新规定、新要求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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